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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名城古镇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会章程征求意见稿
发布日期:2026-06-11 浏览量:57 字号:【小】【中】【大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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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进会全体会员:

按照2024年7月8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》(民办发〔2024〕11号文件),秘书处对促进会原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,现将修订稿面向全体会员公布,公开征求意见。如会员对《章程修订稿》有其他意见或建议,请于2026年6月15日前向秘书处反馈。秘书处联系电话:028-86522922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四川省名城古镇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会,简称川名城(英文译名:Association of Promoting Sichuan Ancient Town Turism and Culture,英文缩写: APSTC)。是由省内从事名城古镇管理、研究、保护发展、服务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机构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组建的全省性、非营利性、综合性社会团体。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。

第二条 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,开展社会公益活动,弘扬优秀传统文化,探索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,着力培育名城古镇新的增长点,致力提升名城古镇文化软实力和旅游竞争力,促进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建设,服务四川社会经济发展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,为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。
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是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社会组织联合党委。

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四川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,自觉接受登记机关、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、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的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
本会网址: http://www.tfguzhen.com/           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本会业务范围:

(一)深入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推进文化自信自强,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政策方针,积极推动文化强省、旅游强省、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实施。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,搭建名城古镇与政府及管理机关联系沟通平台,为政府制定名城古镇保护与发展政策建言献策。

(二)围绕省委、省政府中心工作,积极开展调查研究,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名城(镇、村)在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研究名城古镇发展规律,破解发展难题,切实推进名城古镇高质量发展。

(三)培育创新文化,弘扬创新精神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,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,弘扬革命文化,传承优秀传统文化,挖掘特色文化,丰富发展四川名城古镇文化内涵,提升四川名城古镇的文化软实力和社会影响力。

(四)围绕省委和省政府战略部署和产业化发展规划,积极探索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,策划承办由政府批准、协会主办、企业主体、市场运作的文化旅游活动;组织开展“古镇文化、传统文化、家风文化”研学活动,不断增强名城古镇的市场竞争力。

(五)发挥专家智库优势,有效整合智慧资源,为名城古镇文化保护与旅游发展提供决策咨询、科学规划、宣传推广等服务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,找准发展定位,搭建招商引资平台,探索建立文化旅游发展多元化投融资机制,培育名城古镇新的经济增长点。

(六)接受名城古镇委托,围绕当地历史文化特色和旅游资源优势,重点进行精品培育,致力于营造名城古镇文化旅游发展良好环境。着力开展特色旅游商品、文创产品研发,促进名城古镇产业经济发展,助力乡村振兴。

(七)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,促进政府和企业、会员之间交流;开展行业管理人员和技能人才专业培训、技能等级评定、技术人才评价,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,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;开展专业人才交流活动,为名城古镇发展引进和输送优秀人才。

(八)创办名城古镇网站和公众号等新媒体,建设促进会融媒体宣传平台,组织开展“最美古镇、最美古街、最美古村”宣传活动,为名城古镇文化旅游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;编辑出版《四川名城古镇发展白皮书》,全面反映名城古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。

(九)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,反映会员合理诉求,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  会员

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承认本会章程;

(二)有自愿加入本会意愿;

(三)在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、并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:

1.单位会员应如实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,并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;

2. 个人会员应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,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,并在本会官网上予以公告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 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 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向本会请求正当援助和寻求正当支持的权利;

(五) 共享本会发展平台,全面提升社会形象;

(六) 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投融资、项目合作及对外交流等相关服务;

(七) 出席本会举办的高层调研活动,与行业高层管理、业界精英开展交流互助活动;

(八) 本会可为会员提供项目论证、市场调研、广告宣传、咨询服务、营销策划等专项服务;

(九) 获赠本会编撰的简报和宣传资料。

(十) 享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四)向本会反映名城古镇文化旅游发展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并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社会活动。

(六)按时依规足额交纳年度会费;

(七)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;

(八)会员单位名称、住址、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,须及时向本会秘书处备案,办理相关变更手续。

第十二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;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累计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累计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,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推荐和个人会员民主推举产生。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(三)制定和修改本会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(九)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;

(十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,并在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。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 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名称变更、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理事由单位会员推荐、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后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;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,负责人人选经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,方可召开会议选举;

(三)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但最高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1/5。

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四)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(五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六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七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;

(十四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
(十五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在任期内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第三十条 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本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,设专家决策咨询指导委员会(简称:决咨委)。决咨委由业内专家学者、学术带头人、历任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组成。主要职责是为本会提供战略咨询、政策指导,支撑促进会科学决策与高质量发展。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设荣誉主委、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执委、委员等,任期与理事会一致。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8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。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,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,应按章程规定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,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本会日常管理工作;

(二)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四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审议决定;

(六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七)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
拟免职负责人的,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;新选任负责人的,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。负责人发生变动的,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、备会员查询,并向社会公开。

第四节  监事

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 1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省委社会工作部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
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本会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家委员会”、“技术委员会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;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、“联络处”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除冠以本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。

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,应当以“部”、“处”、“室”、“中心”等字样结束,除冠以本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,且区别于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。

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资产管理制度》、《内部控制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社会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必须经过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
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  月  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
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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